2007年9月7日 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節能檢測管理規定
(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關于建筑節能的相關要求,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建筑節能檢測及管理,促進建筑節能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節能檢測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四川省建設廳頒發的《建筑工程質量綜合檢測》或《建筑節能和建筑智能檢測》的專項資質,并通過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認證。從事建筑節能檢測的人員必須取得《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資格證書》。建筑節能檢測機構資質及人員資格的申報、評審和管理按《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川建發[2007]36號)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的建筑節能檢測。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業建筑和村鎮建筑可按相關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測評資格的機構進行建筑節能綜合性能測評。
第五條 凡用于建筑工程有建筑節能要求的原材料、構件、部品,以及保溫系統等均應提供建筑材料的型式檢驗報告,并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現場有見證取樣,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節能材料、構件、部品,以及保溫系統等,一律不準在工程中使用,工程不得竣工驗收備案。 建筑節能材料的型式檢驗報告應由在四川省注冊并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
第六條 當建筑設計采用節能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時,應對其相關參數進行檢測,并通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以保證符合設計及國家行業現行相關標準要求。
第七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材料的檢測應按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生產工藝、同一規格產品、同一批次、同一工程原則進行檢測。其抽樣數量和檢測項目按附件1進行抽樣復檢,抽樣復檢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行業現行相關標準規定。
第八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進行耐候性檢測,以及配套的抗沖擊性能、抹面層與保溫層的拉伸粘結強度檢測。當外墻外保溫系統的組成材料、施工方案、施工單位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耐候性檢測和相應的配套檢測。
第九條 外墻外保溫系統的耐候性檢測應由取得四川省建設廳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綜合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外保溫系統耐候性檢測時,應同時對其組成材料的熱工性能進行抽樣檢測。